中共西南石油大学委员会
皇家永利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组部《皇家永利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中组部办公厅《皇家永利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7〕5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费包括年度留存党费和党费返还活动费。
第三条 党的关系在学校内的各级各类党组织,其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党费收缴
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不同类别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:
(一)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教职工党员,党费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保留补贴、月平均基础绩效工资,不包括以下项目:个人所得税、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职业年金、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、住房补贴,以及针对部分单位、特殊岗位、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。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,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。
(二)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,也可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教职工党员基数计算方式。
(三)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,不包括津补贴。
(四)全日制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党员按照每人每月0.2元标准交纳党费。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交纳党费参照在职人员标准计算基数。
(五)企业人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,按照是否符合“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”的原则来确定。
第五条 党员在党费计算基数的基础上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具体比例为:
(一)在职教职工党员,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的,交纳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的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的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的,交纳2%。
(二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党员,生活确有困难的,经党支部研究同意,可以少交或免交。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(三)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所在党支部支委会研究或党员大会讨论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,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当月党费。
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,年内一般不变动,并将核定标准及依据上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国家或学校工资体系政策性调整、年内工资晋档、职务晋升、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,可以待下年年初重新核定党费。
第八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,根据自愿可以多交,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,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结合组织生活会、“主题党日”活动等,由党员自觉、主动、亲自交纳党费,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,帮助党员增强党性观念。
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,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缴费,每年3、6、9、12月第一周各基层组织将缴费凭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三章 党费使用及管理
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,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,坚持勤俭节约,精细合理使用党费。
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。除按规定上交上级党组织外,其余部分留存学校使用:
(一)属于在职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上交的党费,30%留存学校党委作为校管党费,70%返还二级党组织。
(二)属于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上交的党费,全额返还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二级党组织。
第十六条 党费用于表彰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、先进党支部的,给予活动经费奖励;表彰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的,给予现金奖励。上述奖励中,属于集体类的,不得发放给个人。二级党组织开展的表彰活动,需提前向党委组织部备案,且学校、二级党组织开展的同一表彰活动按奖励级别就高的原则,不得重复奖励。
第十七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。校管党费单笔支出10万元及以上的,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;校管党费单笔支出1万元及以上、未到达10万元的,由党委组织部通过部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;二级党组织留存党费单笔支出1000元及以上的,须经二级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。讨论决定过程要做好记录,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。
第十八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,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,不得越级申请。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管党费和留存基层党费项目经费分设。校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,党费返还活动费按照比例划拨基层组织,由各二级党组织统一管理。党委组织部根据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党费返还活动费额度。
第二十条 二级党组织要建立党费管理台账,详细记录党费的收入、支出、结存等情况。报销活动开支的,应详细记录活动经费的使用时间、使用单位、使用对象、具体用途、使用金额等,并由经办人签字。
第二十一条 办理报销业务时,预约报销单应按照党费支出项目进行描述。如:【培训党员/资料费/表彰先进/补助生活困难党员/补助受灾党员】XX单位+具体报销事项。其中培训党员包括产生的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、师资费、场地费、门票费、讲解费等;资料费包括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,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,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。
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培训党员、党建活动、主题党日活动等按就地就近原则进行,如确有需要离开本地的,需提前与组织部沟通,相关费用依照《皇家永利使用基层党组织建设费、党费返还活动费的补充说明》及学校财务制度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同时向二级党组织通报。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年初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使用预算及使用规划,年末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。
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